疏散通道=生命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022年4月19日
鄂州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
发现辖区某企业
两处安全出口都被堵塞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安全出口被堵塞①
安全出口被堵塞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鄂州消防部门责令
现场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其物业公司处8800元罚款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生命通道畅通
调解仲裁 诉讼,调解仲裁诉讼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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