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8日,发包公司和施工公司签订了《通信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后,施工公司按协议约定施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400万元。施工方给发包方开具了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包方只支付了工程款380万元,剩余20万元至今未付。多次沟通未果,故施工公司申请仲裁,请求发包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
原来,施工过程中施工公司将光缆剪断,为此通信管理局对发包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所以,发包公司认为施工方主张的20万元及利息是因其在履行《通信工程施工协议》过程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依约扣除的费用。并且要求施工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裁裁决,施工方已按《通信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施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支付工程款20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发包方的损失争议未解决前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因此2万元的违约金仲裁庭不予支持。
根据协议约定,施工方剪断光缆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了视情况承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违约金。考虑到因本次事故给发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定的不良影响,仲裁庭酌定施工公司按发包公司实际损失的双倍向其支付违约金,即2万元。
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合同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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