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制定了四类人力资源:核心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科技人力资源、重要人力资源、普通人力资源的薪酬体系构成及管理。
第3条 薪酬制定原则
1.竞争原则:集团公司保证薪酬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
2.公平原则:使集团公司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员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3.激励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员工的业绩及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决定员工的薪酬。
第4条 集团公司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公司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集团公司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第5条 集团公司正式员工薪酬构成。
1.集团公司高层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年终效益奖+股权激励+福利。
2.员工薪酬构成=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各种福利+津贴或补贴+奖金。
第6条 试用期员工薪酬构成。
1.一般来说,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
2.员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70%~80%,试用期内不享受正式职工所发放的各类补贴。
第7条 集团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将公司的工资划分为行政管理、技术、生产、营销、后勤五类工资系列。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第8条 基本年薪是高层管理人员的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是由个人资历和职位决定的。该部分薪酬应占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的30%~40%左右。
第9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由薪酬委员会来确定,确定的依据是上一年度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业绩以及对外部市场薪酬调查数据的分析。
第10条 年终效益奖。
年终效益奖是对高层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一种短期激励,一般以货币的形式于年底支付,该部分应占高管全部薪酬的15%~25%左右。
第11条 股权激励。
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激励手段,主要有股票期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等方式。
第12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根据岗位在集团公司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工资标准。集团公司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员工能力要求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第13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效益和员工个人工作绩效计发。公司将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其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绩效工资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奖金两种。
月度绩效工资:员工的月度绩效工资同岗位工资一起按月度发放,月度绩效工资的发放额度依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奖金:集团公司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决定员工的年度奖金的发放额度。
第14条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集团公司服务付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每满一年可得工龄工资10元/月;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10年不再增加。按月发放。
第15条 奖金
奖金是对做出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
第16条 福利是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外,为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一定保障。
第17条 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第18条 法定节假日
集团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职员提供相关假期。
第19条 带薪年假
员工在集团公司工作满1年可享受××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以后在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可增加×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但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20条 其他带薪休假
公司视员工个人情况,员工享有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有薪假。
第21条 津贴或补贴
(1)住房补贴。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因公司原因而未能享受公司宿舍的员工,公司为其提供每月×××元的住房补贴。
(2)加班津贴规定如下。
①凡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以及8小时工作日的延长作业时间。
②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加点、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其加班津贴计算标准如下。
(3)学历津贴与职务津贴规定如下。
为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特设立此津贴项目,其标准如下。
(3)午餐补助:集团公司为每位正式员工提供××元/天的午餐补助。
第22条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2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经集团总裁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23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集团公司颁布的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1条 目的
按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根据集团的总体工资政策和团制造基地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和当地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基地工作的公司的员工,不含基地副总裁以上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3条 原则
本方案为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职能绩效工资制,并以“按岗位定酬、按技术定酬按绩效定酬”为主线设计,工资的确定、调整与支付,以岗位、技术和绩效为导向。
第4条 工资构成
员工工资收入一般构成为:岗位工资(包括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学历补贴对作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特殊贡献奖。
在超额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或利润计划的前提下,计发超额生产奖或超额利润奖。
第5条 工资等级
员工的工资等级按照员工任职岗位的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以岗位评价为基础,并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确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6条 兼职员工的工资确定
兼职员工指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的员工,分为横向和纵向兼职两种,其中有一个主要岗位,每个岗位的工作责任及范围以岗位描述为准。
1.横向兼职员工岗位工资在主岗位工资的基础上可上浮一级,但不得突破同类级别的最高级限。
2.纵向兼职员工岗位工资不变。
第7条 试用员工的工资确定
试用期内的员工工资按其应聘岗位级别工资的70%发放,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8条 临时员工的工资确定
临时员工的工资一般为3000元,但在工作环境恶劣或工作强度繁重或工作性质重要的条件下从事工作,工资可适当向上浮动,但最高不突破4000元,而且需经相关的程序审批进行。
第9条 计件工人(专指生产公司)的工资确定:
计件工人的工资按每天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数额,但如果未完成当天计划规定的数量,则按当天完成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资额。
计件工人的工资=实际完成工作量/计划完成工作量×实际完成件数×每件工资额
第10条 特殊员工的工资确定
特殊员工的工资级别分为三级
1.一级特殊员工,指在省、市范围内某一专业领域享有声誉,并在公司任职的专业技术人才,月基本工资6000——10000元(含)。
2.三级特殊员工,指在国际上某一专业领域享有威望,并在公司任职的专业技术权威,月基本工资10000——20000元(含)。
4.四级特殊员工,指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掌握国际尖端技术,引导国际科技发展方向,并在公司任职的杰出专业技术权威,月基本工资20000——40000元(含)。
第11条 员工岗位工资的增长和调整方式为:调整工资等级;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
1.调整工资等级
管理人员晋升职务等级,工人到高于现任岗位等级的岗位上工作,按照新的岗位(职务)等级定相应的工资等级。
2.晋升工资档次
员工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调高工资档次:
(1)“技变晋档”。员工取得比现有等级高一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
(2)“龄变晋档”。员工技术年限或在工作年限的增长,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年限的。
(3)“考核晋档”。员工工作业绩突出,并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
3.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从××××年起,参照政府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同行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劳动的市场价位等因素,定期整体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12条 工资标准划分为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两个部分:
1.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占岗位工资标准的60%。是工资构成中的相对固定部分。
2.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标准占岗位工资标准的40%。绩效工资实行考核发放,是工资构成中的全浮动部分。
第13条 岗位基本工资的支付
岗位基本工资,将月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每月按照出勤日数或出勤时数计发。
第14条 绩效工资的支付
岗位绩效工资,根据基地生产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程度计发。
第15条 最低工资保障
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计发的本人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之和,扣除社会保险缴费后,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16条 对超过必保计划的产量或计划利润,提取超产奖或超利润奖。
第17条 超产奖或超利润奖以员工个人达到的绩效程度为基础分配。
第18条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遇有工作日、周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必须加班加点或综合计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又不能补休的,以本人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第19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岗位基本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20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照发岗位基本工资。
第21条 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第22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其他非本人原因停工的人员,停工期间,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23条 发生本人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本人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24条 对具有特殊管理或特殊技术的紧缺人员,以及以完成特定任务为周期的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25条 对于掌握产品研发、经营管理和生产核心技术的人员,在执行本方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特殊津贴。
第26条 其他需要支付津贴的情形,按照确保生产、基本补偿额外劳动消耗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27条 根据本方案,人力资源部可根据需要,制订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经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28条 本方案有与以前公司印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方案的规定。
第29条 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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