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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简单个人出资协议书)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19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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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信息的记载文件,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这些记载文件多个,则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对此

予以重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第一、

在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时,应核对各类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或决议等,在确定了股东变更时,应第一时间变更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

对于公司留存备案的股东名册,这个细节很多公司都不会有,经常是只有工商登记的名册,在需要的时候自行制作一份。

因此,在日常经营中,根据公司法规定是需要留存股东名册备查的,大家可以检查一下,自己公司是否有股东名册,没有的话,在看到这篇文章之后,立即将公司的股东名册打印,加盖公司印章,这样就可以了。

第三、

对于股东出资证明,公司法有规定,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这个出资证明,很多公司是忽略的。股东在出资后,也是可以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的。

公司一旦向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但如果股东股权转让等退出,则需将已经开具的出资证明回收,如果

原来的出资证明无法回收

,建议公司出具一个出资失效证明,在股东因转让退出等原因而不再是公司股东的时候,由该退出股东签名确认,将这退出证明留存公司。

之前有一案例

,就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后因个人原因退出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相关的退出手续都办理完毕,但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并未归还。后该公司发展壮大上市了,该退出股东凭借该出资证明前来主张股东身份。这案件虽后来该退出股东的身份得不到确认,但公司因此也需来处理该主张,如果当时退出时,将出资证明一并回收,该诉讼案件或许也就能避免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章程优于股东名册优于出资证明。

即股东之间就股东身份及其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在以上记载文件中具有优先的效力。

股东名册应视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对于股东身份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特别是存在代持的情况下,股东名册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

但是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只是对于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但对于确定股东身份的取得无直接的证据价值。

出资证明书在股东身份认定中没有决定性的效力,就如上述所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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