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经济日报评:个税重大变化!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传递哪些积极信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再添新项目!3月28日,国务院发布文件,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重要政策落地,将有效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同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6项增至7项,覆盖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必要生活开支,“保护网”织得更密更牢。
新一轮个税改革自2018年开始实施,其中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改革的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是在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一系列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扣除项目,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 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1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点赞。3年多来,众多个税纳税人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在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的基础上,再加上适用某项或者某几项专项附加扣除,不少人个税负担大幅减少,甚至不再需要缴纳个税。可以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深得民心的好政策,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同样是众望所归。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当前,经济负担、子女照料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有必要实施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以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并明确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发布,明确了具体规则,通过税收调节作用,降低家庭生育、养育等成本。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规定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明确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定额扣除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计税的便利性,这也是其他6项专项附加扣除顺利实施的有效经验。
同时,减轻群众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除了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还需要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打出“组合拳”,比如完善托育服务体系、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差异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严格落实产假哺乳期假制度等。通过各方面政策的共同发力,推动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政策规定已经明确,落实落细至关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同时,持续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让人民群众幸福感更多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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