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深圳市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的新闻报道引起了很多股权投资机构的关注。作为全国首个试点城市,深圳此次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深圳的试点无疑为工商确权提供了解决方式,同时对于上市阶段三类股东的突破也是个信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契约型基金在一级市场会大规模得到运用?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是否采用契约型基金时,应注意哪些税收方面的问题?
关于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公司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在合伙制基金形式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咨询回复中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无需缴纳募集资金的印花税;但在实际操作环节,部分地区(比如宁波)仍然要求合伙制基金应缴纳印花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但是,契约型基金募集成立环节,基金本身没有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原则上由投资人就分配的基金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契约型基金不能商事确权时,若股权类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所投项目只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即所投项目的股东公示显示为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从该所投项目退出时获取的投资收益,由于工商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所在税务机关有可能从形式上判断该基金管理人系项目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若管理人当年未将该收益及时分配,或是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未依法申报纳税,管理人将会产生额外税负或税收风险(基金管理人若为公司制,按25%缴纳所得税)。
即使契约型基金能够确权,鉴于其确权形式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若税务机关不以实质进行判断,仍然有可能将基金管理人判断为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三条第二款,“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虽然基金在股权投资环节不产生增值税,但所投项目上市后,基金在处置股票环节应缴纳增值税。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若处置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若契约型基金处置限售股,应按《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合伙制创投基金可备案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从而决定自然人LP按20%税率计税还是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相比之下,契约型基金20%的税率则简单许多,无论是创投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自动适用20%税率。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许多文章关于契约型基金个人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的观点是存在误区的,
Bitget官方登录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契约型私募基金个人所得税(私募基金所得税问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88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