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15年5月4日修正,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特许经营制度在城市管道燃气领域建立并逐步规范和完善,起到推动燃气行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
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规制的文件主要为《市政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两份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规章仅有参照作用。
笔者通过检索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燃气管理条例或燃气管理办法【截至2020年4月】,
江苏、河北、贵州、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重庆等8个省(市)已直接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
不同于其他省(市)通常在“燃气经营服务”等章节中穿插特许经营相关内容,重庆在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天然气管理条例中以专章(“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形式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提出与实施、天然气经营企业的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等相关事宜进行规定。
四川省采用灵活区别对待方式,规定新建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既有管道燃气可以选择实行特许经营。
海南、江西、河南3省虽未直接提及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但通过对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或应当与燃气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间接方式予以规定。
另外,《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进行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在其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对管道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市政管道天然气企业,应当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文件名称 |
条文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5.1实施)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4.1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0.1.1实施)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20.1.1实施) |
第三章专章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事宜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5.1实施) |
第十六条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第一款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第一款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 |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采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市政管道天然气企业,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与其补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吉林、广东、安徽、山东4省已明确,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开发或新建瓶组站。
安徽省在其2019年5月1日实施的新燃气管理条例中,除首次明确反对城市燃气管网已覆盖范围内的点供外,还规定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等在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用。
山东省亦进一步规定,已建成的瓶组站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湖北省则规定,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笔者理解此规定为点供留有窗口,符合规定经报批同意后仍可进行点供。
法律文件名称 |
条文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5.1实施) |
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城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辐射范围内,应当利用管网燃气。不得开发建设瓶组液化石油气供气工程。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九条第四款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
第八条第四款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
河北省在其2020年4月1日生效的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允许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笔者认为,这是全国各省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中首个反对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直供的规定,有力保护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安徽省在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曾提出鼓励开展大用户直供,但遭到城燃企业反对,最终在正式实施的条例中规定,若国家和省对直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适用上位法对直供的安排留下空间。
法律文件名称 |
条文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4.1实施) |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5.1实施) |
第二十九条第五款 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气源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上述已发布的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外,部分地区近期出台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政策,在此笔者选取部分重点关注内容供燃气企业参考。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7号) ,其中与本文关注点相关的几点意见为:
(1)加强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由授权主体在3个月内对已签订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或已颁发特许经营权证的被授权人组织考核,对管理不善、推进不力没有严格履行协议内容的被授权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制定《云南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统一印制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及特许经营权证。
(3)鼓励实行城市供气管道和城市燃气经营权一体化管理。对于城市供气管道建设与燃气经营权分离,已形成多级运营体系的地区,鼓励同一城市、同一区域燃气企业间采取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
(4)出台工业大用户直供管理办法,建设大工业用气专线,稳步推进大用户直供。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1月发布《关于支持和规范对企业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建城建字〔2019〕33号),明确表态支持工业大用户直供,并就可以开展直供的“大用户”标准进行了规定。
同时,其中关于大用户直供不得违背既定燃气经营区域划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鼓励城燃企业利用已建管道提供代输服务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管道燃气企业的利益。
建议燃气企业关注此份实施意见的实践情况,以及山东省日后是否会在燃气管理条例中加入有关直供的规定。
辽宁省暂未出台燃气管理条例,但在2012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
建议燃气企业关注辽宁省未来是否会将此文件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要求上升至地方性法规的层面。
福建省婚姻登记处电话号码(福建省婚姻登记处电话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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