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不过很多人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缺乏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慈利县XX采石有限责任公司XX采石场系位于慈利县××镇××村的一家私营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企业,该企业原系本村村民发起并经营,与该村签订经营期限为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在经营过程中,该采石场多次变更股东,到2017年3月,现法定代表人向某接手经营,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在向某经营过程中,因慈利县对河道挖砂进行治理并予以关闭,导致该采石场经营状况很好,该企业的生产量也加大。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放炮导致部分村民房屋受损,因碎石灰尘污染村民的果林及其他农作物,因冲洗碎石导致部分水污染,该村部分村民要求该企业予以补偿或赔偿,部分村民要求关停该岩场,高某某1为达到自己经营该岩场的目的,利用该采石场对当地环境有一定影响而部分村民不满的情绪,策划、组织、煽动群众闹事,高某某2则以该企业所占林地与村民有纠纷为由,积极参与,组织群众上访并闹事,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则积极参与,导致基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到该村开展工作,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高某某1、高某某2、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损失,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高某某1、高某某2系首要分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系其他积极参加者,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高某某1、高某某2、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为必要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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