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元某和孟某结婚一年后因感情不和,至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发给夫妻二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那么,诉讼离婚可以适用冷静期制度吗?
虽然《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但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时,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段时间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决定是否坚持解除婚姻关系或撤销离婚申请。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希望婚姻双方冷静下来,更加理性地思考,作出理智抉择的效果,从而降低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的数量。
国内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回溯到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该提案中明确提及了“离婚冷静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试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第1077条明确规定了登记离婚情形下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至此,离婚冷静期完成了从提案、试行到立法的转变。
那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以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作为前提。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千差万别,很多夫妻确实只因为一时冲动就要求离婚,若轻率准予离婚,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会对社会秩序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结合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社会现实问题,为了防止夫妻冲动、草率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之必要。且《民法典》第1078条、第1079条分别对夫妻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加以规定,为夫妻关系的解除指明了道路。因此,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人们慎重考虑再离婚,而不是干涉公民的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现代离婚制度模式的创新,与传统“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封建思想有天壤之别。我们要在情与理的视野下,以法治视角重新审视离婚冷静期。
但是,离婚冷静期若是不区分具体情况地“一刀切”适用,可能造成冷静期变为“折磨期”“矛盾期”。如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起诉离婚的,若适用离婚冷静期,很可能造成当事人人身权益受到更大的伤害。立法的本意在于防止轻率离婚,但却不能由此推定申请离婚者皆是轻率离婚。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回应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法律也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本案中,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该条是在《民法总则》和《婚姻法》(均已失效)的框架下,出于防止当事人轻率离婚的考虑而制定的。但《民法典》依据明确规定了登记离婚情况下的离婚冷静期,人民法院若仍对离婚夫妻双方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造成当事人离婚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对起诉离婚的案件设置冷静期,尤其是对于一方有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离婚案件更不应设置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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