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承包了彭州市某财富广场建设项目中的案涉水电安装工程后,与凌某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的合同权利义务全权委托给凌某进行施工、决算、代收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由凌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仅需按熊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决算的3%支付居间费即可。
协议签订后,凌某开始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场施工,但施工尚未结束,凌某与熊某因工人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案涉工程停工。
案涉工程停工后,熊某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备忘录》,《备忘录》载明,解除熊某与甲方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对已完工部分进行结算,同时扣留了一部分保证金不予退还,按停工损失及违约金处理。
与甲方解除合同后,
本案中,围绕双方的诉求,南宁仲裁委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熊某与凌某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凌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履行熊某签订的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并按熊某决算金额的3%支付居间费,该居间合同虽名为居间,但实为转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居间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但
而对于熊某向凌某主张的赔偿款项。经审理查明,熊某所提供的派工单、工资表、领条、收条、现场收方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
而熊某主张因凌某违约导致其损失的保证金,法院认为,熊某与甲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备忘录中虽然约定将熊某所缴纳的保证金的一部分按停工损失及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
最终,
接受凌某的委托后,我中心安排了建永7部领办律师杨永大律师与建永1部主办律师陈娟律师联手负责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在结合相关证据,杨律师与陈律师认为,本案中,由于我方委托人凌某确实需要对停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熊某所遭受的损失属实,且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法院可能部分或全部支持熊某的索赔主张。
但关键在于,熊某是否真的蒙受了其所主张的损失呢?若熊某实际上并未蒙受损失,却又对凌某进行索赔,无疑是极不合理的。而根据凌某的陈述,案涉工程的工人工资是甲方直接发放的,并非熊某,且其所谓的被甲方扣留保证金,也只是一面之词,并无证据证明。
因此,
工程款案件纠纷中,除了要催收被拖欠的工程款,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也需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总之,一切都需要以事实为根据,用法律来衡量过错得失。
调岗仲裁案例?调岗仲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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