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稽查的责任,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以《企业会计规则》作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财税制度,严守公司财经秘密。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并形成财务管理手册。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审计稽核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财务总监签署,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表决的关联交易。
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10、变更融资资金用途。
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1、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8、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出纳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参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公司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8、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公司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公司副总(含)以上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经理、主管级管理人员应持持证(会计职称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各项内容及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和结算工资等手续。
第三章 会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会计和公司总经理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公司应按照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在公司总经理的安排下设立预算编制机构,由财务部牵头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对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财务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及税务认证,提出相应的报告。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严格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资产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交通运输等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生产中心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在年度预算内的重大资产可以由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出售、处置任何重大资产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二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每日填报资金管理是报,每月终了10日内完成《 年 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表》、《年 月其他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微信)余额对账调节表》,并按规定逐级签字核实。
第四十三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在OA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公司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
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五条 借款审批程序。OA系统中填写《借款单》,按部门经理(总监)→总账会计→财务部经理→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程序逐级报批后,凭借款单审批表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十六条 借款管理
(一)出差人员借款,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测算借款金额。
(二)凡职员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原则上不得再借。
(三)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四)借款人员回公司后,原则上七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五十七条 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不便以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三)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六)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七)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在OA系统审批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同时报董事会备案,固定资产出售和报废处置报董事会审批出售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实,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董事会审批清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及电子设备、机器机械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其他与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和其他设备;
(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分类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等,为3年;
(四)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为5年;
(五)办公及电子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为3年。
第六十七条 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残值按5%计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无形资产指被公司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在受益期内或有效期内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六十九条 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摊销期限超过一年,金额较大的修理费支出。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成本。分摊期不短于5年,以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会同行政职能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金本、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七十四条 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账。
第七十五条 经公司股东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应据实调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预算内的银行贷款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年度预算外的银行贷款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十九条 公司原则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的以下担保及根据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的对外担保;
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十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一节 差旅费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业务部门差旅费列营业(成本、销售)成本——差旅费科目支出,管理部门差旅费列管理费——差旅费科目支出。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职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
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职员出差的交通费结算报销规定如下: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火车硬卧铺票和轮船三等舱。
(二)乘坐火车符合1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票价的70%发给。
(三)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硬座票价的50%计发补助费。
第八十五条 出差期间的宴请费用不在差旅费中报销,单独列在业务招待费中审批报销。
第二节 业务招待费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依据《招待费用开支审批表》,实行一事一报结算报销管理制度。
餐费根据不同的开支内容,列招待费、福利费及会议费、培训费。
第八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计划审批程序、招待宴请标准、工作餐标准由财务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会议费、培训费计划审批、结算报销程序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招待客户的接待费用列成本费用——招待费科目开支;股东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及其他管理部门招待非客户的费用,列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开支。
业务会议费、业务培训费相关费用列成本费用——会议培训费支出。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必须配备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建立税务台账,管理税务档案,上报税务报表。
第九十条 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立即向财务经理汇报。
第九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第九十二条 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充分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如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额累计超过股本50%之后可不再提取;
3、根据股东会的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4、根据股东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九十五条 取得的利润总额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按照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六条 利润分配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提出,经股东审议批准,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部根据方案进行分配。
第九十八条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规定:
(一)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公司税后抵扣的年度亏损(注:与税前抵扣亏损年度在于年限要求不一样)。
(三)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这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一〇〇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一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〇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企业章程和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一〇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提前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〇四条 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保存、立卷、归档、借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一〇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财务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一〇六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账目数据备份盘、财务各类统计报表、请示报告、财务通知规定、财务内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一〇七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裁或财务总监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一〇八条 年度终了后,要对上一年度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装订成册。
财务资料整理结束后,要按《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登记存档。
第一〇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执行董事或总裁批准。
第十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一一〇条 公司必须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财务管理工作全过程风险控制活动以防范以下风险 :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第一一一条 通过财务风险管理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将财务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实现公司内外部财务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确保财务、税务法律法规的遵循;
4、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效率;
5、确保建立针对各项重大财务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公司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有形和无形损失。
第十四章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
第一一二条 财务职能部门严格落实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
第一一三条 财务出纳账、会计账凭证编号要一致,没有发生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变化的凭证,出纳账可以跳空凭证号。
第一一四条 出纳账、会计账要尽要可能使用电算化进行核算,会计、出纳要按规定每月至少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存款等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对并登记备案。
第一一五条 会计科目(含出纳账)设置变动要根据公司《会计科目设置管理规范》的要求申请,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一一六条 出纳记账摘要、会计账开支摘要求忠实反映经济活动事实,按照语言要素齐全、简洁明了。
第一一七条 财务出纳还要认真核对资金的流向流量是否与银行一致;日常报销发票要审核发票抬头与银行签购单是否一致。
第一一八条 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国家财税政策业务培训和学习,必要时,公司根据《员工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财务总监每半年要组织单位经理以上进行授课。
财务经理每季度要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授课。
第一一九条 根据公司员工学习计划安排,财务人员授课教案和多媒体课件内容(纸质)提前一个月,报经财务总监审查并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授课教案和多媒体电子备份统一存档,并作为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五章 财务离职交接规定
第一二〇条 财务人员主动离职申请要求。
财务总监应该提前6个月向总经理提出口头申请预告,提前3个月提出正式辞职申请。
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提前3个月向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出口头申请预告,提前2个月提出正式辞职申请。
财务出纳岗位人员提前1月向主管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试用期内的财务人员离职,原则上提前3天申请。
第一二一条 财务人员主动离职申请按公司人力资源职能部门要求,逐级审批后明确离职时限后开始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第一二二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一二三条 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具体办法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各类人员交接的工作内容和项目。
第一二四条 财务人员离职后根据《财务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切实保守公司的财务秘密。违反规定,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离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二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资金、投资、成本费用等制订详细的管理细则。
第一二六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二七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二八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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