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但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交纳印花税,如果企业不了解相关政策,就会导致多缴税。
1.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税目表只列举了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和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因借款尚未还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原借款合同上增加展期条款,继续使用该合同的,无需补贴花。
上述所说其他金融组织,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2.
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以下业务中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a)
企业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b)
抵押贷款合同是资金信贷业务,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待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抵押财产转移给银行等贷款机构时,才按“财产转移数据”贴花。
c)
企业集团发生信贷业务,有时贷款方是由若干个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承担一定的贷款额,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企业集团需就和各个银团成员签订的借款合同正本所记载金额贴花。
d)
有些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一项信贷业务,只开具借据借款,不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借据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3.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让流动资金具有较好的周转性,企业会和银行按年(期)签订贷款协议,银行给企业一个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企业随借随还。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企业在期限内的实际贷款金额没有达到授信额度,也需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以授信额度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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