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不是一句空话,法律切实撑起了“保护伞”。3月8日,记者采访了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和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纳新,他们为广大读者详细讲解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
在省高院发布的2020年—2021年度全省法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既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分别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令、劳动争议、拐卖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
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介绍,如果妇女儿童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机关可以发出家庭教育令和督促监护令,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9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禁止家庭暴力”。这些法律法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也为法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六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履职,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邵远红介绍,这不仅从根本上转变了过去社会上认为的“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的错误观念,而且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
就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言,特别需要注意这几个问题:一是涉及的行为主体,既有发生夫妻之间,也有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在启动方式上,既有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申请的,也有受害人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既有在相关诉讼中申请的,也有单独申请的;在保护内容上,既包括禁止加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也包括责令加害人支付生活费等其他保护措施。
家庭教育令是一种民事裁定。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根据“两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违背法律道德底线,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给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王纳新介绍,我国法律坚持“拐卖”与“收买”一起打击。依法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又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犯罪。同时,坚持依法打击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分别以妨碍公务罪或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背景下的离婚保护措施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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