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胡xx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5日,胡xx与公司同事李xx因开玩笑发生纠纷,致李xx受伤(据悉为轻伤,目前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当天胡xx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申请人及胡xx的姐姐雷x云,得知此事后主动向公司了解情况,并积极了解李xx受伤情况,代表胡xx向李xx的父亲及李xx本人赔礼道歉,请求原谅。经公司领导协调,李xx的父亲说李xx在输液,他说李xx同意协商,并表示原谅胡xx。于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的女儿雷x云便与李xx的父亲就李xx的医疗费达成协议,申请人一方愿意赔偿李xx的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当场,申请人的女儿支付了李xx的治疗费20000元,李xx的父亲也当场代表李xx出具了谅解书交给申请人的女儿。此后,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申请人的女儿向派出所如实反映了协商的情况,并将相关协议、李xx父亲出具的收据、谅解书向公安派出所办案警官进行了提交,警官告诉申请人女儿雷x云说胡xx关几天就没事儿了,叫不用担心。但是,到了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却告诉申请人的女儿说检察院已经逮捕了,不能放人。因此,至今快两个月了,胡xx仍然被关押着。经向胡xx公司有关领导了解,胡xx与李xx发生纠纷是玩笑引起,二人之间并无任何矛盾冲突,且起因为李xx上班迟到,大家都在开玩笑。胡xx在公司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待人和善,乐意助人,无任何前科劣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核实证明李xx系轻伤,胡xx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申请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轻伤害本属于自诉案件,而且胡xx与李xx是同事,因李xx上班迟到开玩笑引发纠纷,就算李xx构成轻伤,其责任应该不会全在胡xx身上。更何况,纠纷发生后申请人家人积极向公司、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代为向李xx及其家人赔礼道歉,赔偿治疗费用20000元,李xx父亲也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功能,以及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其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申请人认为胡xx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65、93条的有关规定及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对胡xx变更强制措施。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措施变更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对胡xx变更强制措施,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此致
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xx
2021年X月XX日
附:相关证据
证据目录
1、申请人及胡xx户口本复印件
2、赔偿协议书
3、收据及支付宝付款依据
仲裁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仲裁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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