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一天,一些东西被改变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保护谁?没错大家都知道,是在保护有产者。然而要知道,在过去的10年,中国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了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在经济结构的意义上男权被再巩固)。
而此时的女性该如何自处?现实已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钱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虽然我曾认为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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