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哪级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即用人单位登记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即你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或者实际工作地的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起诉。如果因工作变动性较大,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由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起诉同一法院要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的,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即在双方都起诉的情况下,双方都同时具备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并案审理;其中一方撤诉的,则撤诉方为被告,另一方为原告,继续审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均不服起诉不同法院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而言,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都在同一地点。此时,不存在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少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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