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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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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1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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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32岁男子鲍某原本有一个非常幸福美好的家庭,不仅自身事业小有所成,而且妻子年轻漂亮,还有一个刚满3岁的可爱儿子,一家人其乐融融,可谓安康幸福。

然而,让鲍某始终有点介怀的是,他3岁的儿子长得一点儿都不像自己,起初,他也并没有对此当一回事。不过,随着孩子越来越大,他却意外发觉自己的儿子,竟然长得很像男子秦某。

鲍某心下生疑,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疑心越来越重,一种不安感总是萦绕在心头挥之不去。于是,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鲍某最终偷偷背着妻子,带着孩子去医院做了亲子鉴定。

在忐忑不安的等待中,几天过后,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当看到鉴定结果的那一刻,鲍某感觉一阵晴天霹雳。原来,鉴定结果显示,他3岁的儿子真的不是自己亲生的。

当鲍某拿着鉴定结果,怒气冲冲地跟妻子对峙时,妻子王女士面对铁证,也如实承认了3岁儿子的确不是鲍某亲生的,而是男子秦某的孩子,并祈求得到鲍某的原谅。

不过,正在气头上的鲍某根本就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毅然决然地选择和妻子王女士离了婚。然而,离婚后,鲍某觉得自己白白抚养了孩子3年,花了那么多钱,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气愤不过的他便一纸诉状将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就是男子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自己这些年抚养孩子的各项费用12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鲍某得知3岁儿子非亲生,于是一气之下,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秦某索要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真情,与他人生育子女,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另外,夫妻双方如果因子女非亲生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不得另眼相待。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鲍某得知3岁儿子非亲生,完全可以向孩子的亲生父亲秦某,索要抚养费以及精神赔偿费。

因为,对于男子秦某来说,这个3岁孩子属于他的亲生子女,在法律上他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这个孩子属于他的非婚生子女,可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仍然需要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此外,鲍某和妻子王女士因子女非亲生导致了离婚,鲍某属于无过错方,妻子王女士和男子秦某属于过错方。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鲍某完全可以向男子秦某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鲍某要求男子秦某赔偿孩子抚养费12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秦某应该赔这么多吗?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更具体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此,本案中,就抚养费而言,鲍某要求男子秦某赔偿12万元,究竟能不能全额得到,要视秦某的实际收入水平而定。

至于精神损失费,虽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可究竟能不能全额得到3万元,那要看鲍某到底属于一般性精神损害,还是严重精神损害,这其中的界定问题,比较复杂,本文便不在此赘述。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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