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江苏武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东公司)获得“直联式启闭机”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210555057.9,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2012年12月19日起算。2020年4月,江苏鼎仁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仁公司)与安徽水安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鼎仁公司提供3台双吊点及1台单吊点卷扬启闭机用于铜陵老观泵站项目,合同总价款233000元。5月26日,武东公司向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鼎仁公司生产销售的启闭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要求鼎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库存产品及零部件;销毁专用模夹具、工装设备;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消除造成的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承担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次日,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申请,向鼎仁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进行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经图纸及产品照片比对,鼎仁公司生产的单吊点卷扬启闭机属于直联式单吊点启闭机,其产品构件、技术要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一致。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2日作出常知法处字(2020)6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鼎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工厂生产和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武东公司ZL201210555057.9号发明专利权,责令鼎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对损失及费用的赔偿请求,超出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权范围,故未予处理。
鼎仁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认为鼎仁公司涉案产品电动机的转轴、联轴器、减速机的输入轴和输出端及钢丝绳卷筒不是同轴线设置,不在同一轴线上,电动机的转轴与联轴器90度垂直,显然不能覆盖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根据查明事实,原告涉案产品电动机的转轴与联轴器是九十度垂直,与案涉专利存在一定区别,但该技术特征对于具有机械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实现,应当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经技术比对,鼎仁公司生产销售的直联式单吊点启闭机,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直联式双吊点启闭机,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本案处理决定,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还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为普通技术人员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等同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专利权人提供补偿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都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联想判定日。
等同原则作为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例外和突破,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应当审慎适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将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如不能违反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同时,适用等同侵权时也要注意与创新程度相适应,例如对于全新的、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在某个时期具有科技开创性或者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适当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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