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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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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8 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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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问题之四

清算不合规股东仍担责

之前分享了股东关于怠于清算的责任,那么是不是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只要开展清算工作就能够免除债务承担的责任呢?回答是不一定,因为免责的前提是清算程序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先来看一个案例。

裁判规则: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内,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清算组必须同时履行“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在特定范围内公告”义务。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需方华田公司与供方韦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韦德公司供货后开具发票,华田公司收货后未如约支付货款。刘海星系华田公司股东,韦德公司一直与其联系催讨货款无果。

后华田公司申请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清算报告显示,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于2018年7月20日在新京报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股东会决议显示,2018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华田公司第一届第1次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2.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注销本公司;3.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股东刘海星在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刘海星为华田公司清算组成员。同日,华田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后因华田公司经清算已经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复存在,韦德公司无法要求华田公司承担责任,而导致此种后果系因为由刘海星组成的清算组将华田公司清算注销产生。因此,韦德公司向刘海星提起诉讼主张货款债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华田公司清算组成员于2018年4月11日在工商局备案后,应视为华田公司清算组于当日成立,故清算组应于该日起十日内将华田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韦德公司。刘海星在已知华田公司与韦德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未通知债权人韦德公司清算事宜,导致韦德公司无法向华田公司主张权利,刘海星作为清算组成员,给韦德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此,韦德公司有权向刘海星主张华田公司未支付货款82750元及违约金。

案例来源:

(2020)京01民终7702号

实务拓展:

清算组的主要义务是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公司经营期间遗留的全部财产问题。其中要特别注意的程序是,通过合作期间留下的联系方式进行快递、邮件、传真等合法的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通知潜在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通知材料存档备案,以便出现纠纷时积极应对。

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即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债权人可补充申报债权,但补充申报债权仅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为限。因此提醒债权人注意公司注册地收取的邮件,关注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时申报债权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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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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