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狱服刑,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就像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反省自身,敬畏法律,明确身份,增强服刑意识,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可是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不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毫无悔过之心,屡次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将自己送进了高墙之内。今天说的两个案例就是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严格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沾益司法局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后,无视入矫宣告明确的矫正义务和司法所日常教育帮助,不务正业,伙同黄某某等人于2022年1月24日以“推倒胡”的方式打麻将进行赌博。经调查核实,胡某某本人陈述及申辩、同案其他人陈述、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二千元。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胡某某的违法证据材料,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节和事实,及时组织召开了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书,同时,将有关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胡某某缓刑建议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撤销胡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在矫正期间寻衅滋事,伙同朋友群殴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沾益区司法局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陈某某的缓刑建议,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被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陈某某法纪意识淡薄,不思悔改,不思进取,不自觉履行矫正义务,把社区矫正当儿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2021年12月29日,因饮酒等琐事发生纠纷,与他人相互谩骂,殴打。经调查核实,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曲靖市沾益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陈某某的违法证据,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事实和情节,及时组织召开了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同时将有关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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