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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的条件(民事纠纷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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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4 0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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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诉讼一方面肩负着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务,另一方面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流程,公检法等机关需要严格遵循。而案件处于何种流程揭示着刑事案件的处理进度,同时也影响着辩护策略以及最终的案件结果。本文将对刑事诉讼立案与侦查流程进行梳理,以便读者了解。

刑事案件立案与侦查流程如下,后附立案侦查流程图:

一、案件来源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来源于以下途径:公民的报案、控告、扭送、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投案,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等。

二、受案

1、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

应当接受,

制作笔录,

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

2、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

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并妥善保管。

3、

制作受案登记表

存档备案,并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出具受案回执。

三、审查

1、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

初步审查,

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移送有权机关,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

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4、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

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四、审查

1. 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呈报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 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无控告人的,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要求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 撤案

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撤案: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五、侦查

侦查阶段包括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1. 采取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

应当及时进行侦查,

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视条件采取以下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等。

2. 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中,对于需要逮捕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强制措施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六、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案件事实清楚;

② 证据确实、充分;

③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④ 法律手续完备;

⑤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结案报告,

并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七、移送审查起诉

1、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

制作起诉意见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

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需要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由公安机关依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充、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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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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