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是指那些没有提供担保物,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受偿顺序排在最后的债权。由于其清偿顺序排在最后,所以清偿率通常会低于其他类型的债权,为此《企业破产法》建立了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理利益保护机制。
1.《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还明确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方式及期限。
2.《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大于其他债权人,风险主要是来源于普通债权人自身的性质,同时还与破产程序的基本构造和现有的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有关。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够有效运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以保障普通债权人在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进行合理正当的利益诉求,但同时也应受到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位、行使程序的约束。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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