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普遍认为手里握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就胜券在握,殊不知如果收据书写不规范就会影响其权利的主张。近日,黄骅法院审结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因一张还款的收条发生争议。
杜某个人经营水产品零售业务,2010年开始,张某多次在杜某处购买水产品,2019年4月,双方经对账确认张某尚欠杜某货款58641元,为此张某为杜某出具欠条一张。张某在出具欠条之后又多次向杜某支付货款。因为其中一笔涉及“收据”的付款行为,双方对簿公堂。杜某认可张某在向其出具欠条后分四次向其支付20000元,张某还有38641元未支付。而张某称在其向杜某出具欠条之后分五次向杜某支付25000元,争议焦点就是一张收据。
张某向法庭提交的这张收据中载明“19年8月20日 给钱5000(大奶)”。张某说当天给钱时杜某在场,是杜某让其把钱交给陈某,论辈分张某平时称呼陈某为大奶奶,所以陈某在单据上直接签了“大奶。”但杜某对该收据的证明目的及张某的抗辩主张均不认可。
杜某经营水产生意,张某多次从原告杜某处购买海鲜,张某虽对欠付货款金额持有异议但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确认原被告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应如约向原告杜某支付货款,并对欠付部分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而对于被告提供的单据,因不符合证据有效形式,不能明确张某的付款形式,因此对张某的抗辩主张未予采信。最终,黄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支付货款38641元及利息。
收款收据是一种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效力不强。关于本案中提到的收据,首先,从内容上来讲,收据载明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不能直接判断为还款行为;其次,虽张某要求对收据进行笔迹鉴定,但未按照法院指定时间提交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影响了权利主张;再者,张某主张该收据的书写人为陈某,但陈某并非本案当事人,法院并不能强制性要求案外人配合进行鉴定,故无法以此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5000元的事实。
为使收款收据符合法律规范,书写时要注意:
1.注明收款收据,实践中常见用欠条、证明等内容代替收款收据的情况,一定要明确借欠关系,否则会增加索要难度。
2.明确注明收款行为对应的业务往来,实践中常出现“今收到某某现金多少元”的字样,往往因为表述不具体不明确,而导致诉讼过程中无法查清款项支付原因。
3.写清出具收据的时间,以免在最终结算时因时间先后顺序发生争执。
4.签名要与身份信息一致,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切勿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收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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