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律师办案?
《精细化辩护:标准流程与文书写作》 王亚林 著
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一类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而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如此,是否意味着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不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辩护人。
第19条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的,参见该规范第13条的约定。
第40条规定,刑事案件由侦察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该规范第13条的规定。
由此可知,按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其委托的人或者其亲友的委托。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以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角度来看,可以扩大委托人的范围。但是,关于委托人的范围,无论是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委托关系,并在会见笔录中记载同意接受委托的情况。但不要签署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将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委托阶段等内容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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