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四条修订)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绑架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绑架所做的准备;
(3)拟用绑架手段;
(4)预备绑架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绑架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2)绑架持续时间、被害人关押地点;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及下落;
(4)绑架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衣着、语言;
(5)被害人受侵害时体貌特征等;
(6)绑架的后果(有无造成受害人伤亡);
(7)获得财物的数量、种类、特征和去向;
(8)绑架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状态。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如索要钱财);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伤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方位、场境、手段、行为、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去向等;
(2)作案工具数量、特征及下落;
(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4)受害被绑架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工具(棍、棒、麻袋等);
(2)现场遗留痕迹(指纹、脚印、血衣、毛发等);
(3)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4)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5)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6)实施勒索所得的赃款、财物等;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迹、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电话记录、信件、遗书、收据、保证书、协议、合同、欠条等。
包括:
1、受害人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痕迹鉴定、声纹鉴定等。
1、现场勘查笔录(绑架第一现场、转移地点、抛尸地点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转移受害人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
(4)犯罪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5)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6)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7)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仲裁约定错误(仲裁约定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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