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财税同仁们在进行探讨时发现了这样一条财经大V解读推文(如下图所示,当事人已删除):
相信细心的朋友们已经发现这一推文存在明显的误读,具体涉及哪些点,我们一一说道说道:
1. 核定征收征的是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无关。不管企业适用何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其增值税义务与税负并无区别;
2.增值税含税价要先做价税还原,不是直接扣除(-3%增值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适用的是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累进税率,并不是直接按照35%;
4.明星、艺人、网红的收入就算之前违规用了核定征收,那也是全额纳税,与本公告无关,他们错在将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
5.至于提到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全额纳税”,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是根据股权的出让价格与取得成本计算的增值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此外,基本上私募退出都是老老实实按照20%的财产转让取得在缴税,这是一个强监管行业;
6.“上市公司流通股减持,20%纳税”,这有什么要说的呢?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的,和私募一样,上市公司也受到强监管;
如上种种,只能说,隔行如隔山,这位大V明显曲解了公告精神。
(公告原文)
公告只是对于资本交易项目所得税政策堵塞了个税征管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权、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判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如果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简单估算,所得税的税负成本实际上会降至0.5%~3.5%,
自公告发布以后,引发了大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使用核定征收的热切讨论。在普道财税研究院看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41号文只是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援引某税务老师的观点,这里有两层解读:一是独资合伙企业的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并没有被绝对禁止,只是后续适用应该更加谨慎,和本次文件无关;二是核定征收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被使用在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上,大多数用于一次性股权交易中,并没有被广泛适用,因此利用41号文进行调整与规范。
那么,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包含哪些?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如何区分?敬请关注下一期!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法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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