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是从宣布拘留开始起算还是从入所开始起算?
刑事拘留期间是从宣布拘留开始起算还是入所开始起算,存在两种意见,有人认为应当从入所开始起算,有人认为应当从宣布拘留开始起算,笔者认为应当从宣布拘留开始起算。
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接受讯问这个时间属于传唤时间,传唤时间一般12小时,可以延长12小时,总共不超过24小时。如果需要刑事拘留的需在传唤到期之前作出决定,如果不需刑事要拘留,则传唤结束了就应当释放嫌疑人。
2、向犯罪嫌疑宣布刑事拘留,意味着刑事拘留对嫌疑人正式发生效力,此时开始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正式受到限制,不能再随意行动,必须服从办案机关配合执行,否则将受强制手段执行。既然,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具有行动自由,当然应当认为刑事拘留已经开始。虽然,刑事拘留主要在看守所执行,但是,在宣布拘留后,尚未送至看守所的这段时间,嫌疑人也是没有行动自由,这段时间办案机关限制其自由的法律手段只能是拘留证,因为传唤在宣布拘留时已经结束,此后就是拘留开始发生效力。
3、如果认为宣布拘留了在入所之前尚未生效,时间不应起算,那么在传唤结束到入所这个期间,将出现措施的空档,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期间没有任何措施约束犯罪嫌疑人,那么此时,嫌疑人将有权利自由行动,也可以离开办案机关。事实上,实践中如果是这样的话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嫌疑人被宣布了拘留竟然可以自由行动。因此实际上,宣布拘留后,嫌疑人就不得自由离开,而是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
4、事实上,看守所是执行刑事拘留主要场所,刑事拘留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看守所完成。刑诉法规定,宣布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进入看守所才开始计算拘留时间。那些被宣布拘留在送至看守所的期间,以及因为伤病住院都应当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间之内。刑事拘留时间从何开始计算,应当以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何时开始受到限制为标准,而不是以执行场合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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