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2)实施犯罪的具体人员、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3)作案工具(绳索、器械)的来源及下落;
(4)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的体貌特征等;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控制他人、索取债务);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激情、纠纷等)。
4、共同犯罪情况。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拘禁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过程、持续时间;
(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情况);
(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4)犯罪工具(绳索、器械)的来源及下落。
通过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行为。
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索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包括: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及有关技术、估价鉴定等。
1、现场勘查笔录(非法拘禁现场、转移地点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非法拘禁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转移受害人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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