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讲劳动合同内容的时候其实已经提到过适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
试用期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的缓冲期。
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并存,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开始。
综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紧密相连,所以用人单位在设立试用期时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下面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表格,大家记住126三个数字就行。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不超过1个月 |
1年以上不满3年 |
不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 |
不超过6个月 |
试用期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值得一提的就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培训也是属于用工。
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正常现象,但是法律对此也有几个固定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指试用期结束后的正常工资。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与试用期内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同的岗位上,试用期满劳动者的最低档工资标准。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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