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采取的是二元制。一是律师业,二是法律服务所业。二元制的弊端重重。我觉得法律服务业应当采用一元制的模式。我建议:将法律服务所并入律师业进行管理。分述如下:
一、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无需“法律职业资格”的尴尬。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天下最难的考试。要想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奇怪的是法律服务所也是法律服务业的,但是可不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不是在破坏法治的统一吗?
二、法律服务所的审批机关是地市级司法局与律师审批机关降低一个档次。
这种审批机关的降低,违背了国家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综合筹划。一方面国家为了统筹法律服务市场,限制了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特别是限制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审批;而另一方面地市级司法局又大量审批法律服务所,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放任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竞争,限制了律师业的充分发展。目前广大律师要求开放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呼声越来越激烈。
三、法律服务所缺乏在法律层面的法律规定,成为空中楼阁。
律师所、律师业有《律师法》作为基本法的法律依据。而法律服务所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所见到的只是司法部的规章。这个规章成为了无法律依据的规章。缺乏法律基础。
四、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远远不如律师事务所。
我观察到法律服务所管理松散,或者说没有管理。严重扰乱了法律法律市场秩序。
五、法律服务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已经完成历史使命。
法律服务所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当时法律服务人才奇缺,为了应付社会的需求而设立的。目前法律法律服务市场已经供过于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了。
六、充分肯定法律服务所在历史上的贡献。
刚开始法律服务所是政府的事业单位,后来经过改制,变成了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有些历史问题尚没有完全处理好。当年的法律工作者的劳保问题,有些政府尚没有完全处理完毕,不能一味回避这个问题。我觉得政府应当给予当年做出贡献的法律工作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用完就完事了。法律工作者为乡镇法治建设立下了功劳是不会被磨灭的。
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在目前也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公益职能。特别是村村法律顾问方面有很多是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一些法律援助工作也是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的。
七、法律服务所将要完成历史转型。
法律服务所的临时性,决定法律服务所要完成历史转型。
法律服务所内部的法律工作者,很多年轻人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后,转入律师队伍。以前政府限制了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前几年搞村村法律顾问,才将法律服务所有进行开放了。这也是权宜之计,不会长久的。
为了法治的统一,我觉得应当将法律服务所纳入律师管理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
面对历史留下来的问题,要妥善处理法律服务所的转型工作,逐步将法律服务所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可以将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对于从业人员区别对待,对于四十五岁以下的律师可以要求在五年之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四十五岁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延续十年的工作时间,过期将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年龄大的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后,可以优先选任人民陪审员及其法院诉调中心的工作。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范围、接手案件的要求要明确,防止与律师所进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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