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加班已经是常态的社会,每个人只要参加工作,都肯定会被要求加班。但是愿意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单位,却并不多,因此造成了大多数劳动者,都处于一种权利被侵犯的状态。然而,由于很多劳动者,并不会计算加班费,也根本不知道如何计算加班费,因此根本不会维权,实际上,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工资支付条例》,都仅有一个大方向上的规定,如何计算,依据何种标准计算,劳动者都是不得而知的,本文现就该问题做一个详细的说明。
工资单记载加班时数和加班工资数额,或者工资单未记载加班时数,但根据单列加班工资数额可推算加班时数,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对异议期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规定。
加班时数记录不全的,可以双方确认或者被证明的部分加班时数资料推算追溯期内的加班时
数,但有证据证明推算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1、用人单位执行计件工资的,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计件工资中,用人单位确定合理劳动定额标准或者保底工资可折算为合理定额标准的,且超过定额部分的单位计件报酬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内计件报酬标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3、计件工资中,用人单位既无劳动定额又无保底工资标准的,经计算劳动者单位自然时间内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延时加班和双休日加班工资。
1、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人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监察 仲裁同时 监察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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