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编制人员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
借: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费
2、使用时
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3、如果单位没有提取也是可以直接做账的
福利费发放时
借:事业支出——福利费
贷:现金
4、发放劳保用品时
借:事业支出——劳动保护费
贷:现金
1、企业向职工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4、职工与企业解除合同,企业给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和劳动局视同缴费争议 有劳动局的录用通知书,能视为视同缴费吗
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是多少(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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