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某快递公司担任收派员,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计件提成。张某认为,虽然收派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实际上自己并不能自主安排休息,而是要按照公司的排班情况工作,每天至少加班4个小时,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拒绝。张某为此申请仲裁。
快递公司认为,收派员岗位依法经人社部门的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加班费的相关规定。并且,张某的工资中有计件工资,其多派件提成就高,公司每天派给张某的任务量都是和张某协商过的,张某如果想休息,公司可以不给其安排任务。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为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适用特殊工时制度侵犯劳动者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人社部门的审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相应岗位劳动者不适用法律中有关加班费的规定。
张某所在岗位经人社部门的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张某要求加班费于法无据,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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