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享受不止一种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来计算企业叠加的减免税优惠:
参考值=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企业最终的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是取“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和参考值之间的孰小值。
例子一:小微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该企业在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的优惠政策之后,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他的应纳税额应该如下计算:
纳税调整后的所得:A
企业所得减半:C×5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A-C×5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A-C×50%)×25%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企业的减免税额:100×(25%-12.5%×20%)+(A-C×50%-100)×(25%-50%×20%)=B
企业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参考值=B×[(C×50%)÷(A-C×50%)] 取B和参考值的孰小值
企业应纳税额:(A-C×50%×25%)-参考值与B之间的差值
例子二:某小微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是200万元,纳税调整所得1000万元,其中有1200万元符合减半征收的政策条件,其中10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
企业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
企业所得减免:100+1200×50%=700万元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00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200=100万元
应纳的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企业的减免税额:100×(25%-12.5%×20%)=22.5万元
企业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参考值=22.5×[(1200×50%)÷(1000-700)]=45万元 取22.5万元和参考值的孰小值=22.5万元
企业的应纳税额=25-(22.5-22.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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