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后,很多执行法规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法律文书的种类也有修改,具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修改了,具体的修改以后的法律文书的种类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五、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决定;
六、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七、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裁定;
八、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先予执行裁定;
九、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裁定;
十、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的先予执行裁定;
十一、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十二、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十三、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十四、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十五、应该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应该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
十七、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十八、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书;
十九、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
二十、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裁定;
二十一、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十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二十三、外国法院作出的裁定;
二十四、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十五、法律规定的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专注执行案件,希望与大家一起研究分享执行案件,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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