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锅炉废气分离器并提供设计调试等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为50万元;验收标准为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质保期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金额的30%,即15万元,原告人员及材料进场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0%(到货款),即20万元,产品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被告支付总金额的25%(竣工款),即12.5万,质保期满后3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5%,即2.5万元。
2021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通知锅炉废气分离器设备未按照施工要求将原分离叶片材质16MN厚度16mm,被换成12CrlMoV,厚度减薄为8mm,并要求原告其对上述情况予以整改或调整价款。
后原被告双方对合同价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诉之法院。案件争议发生时,双方就被告要求整改部分未商定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材质、付款、开票等方面均进行了约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的要求开具发票。被告在实际运营中发现分离叶片材质16MN厚度16mm,被换成12CrlMoV,厚度减薄为8mm的问题时,及时向原告公司发函协商处理,现就设备材质变更一事,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当,原告公司更换分离叶片或重新商定工程款后,另行结算。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或瑕疵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或为保护己方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先履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合同一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可以由当时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强制性规范确定。
3.当事人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对于异时履行的合同,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也是后履行一方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当合同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才成就。
纵观法律规定,对于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鉴于当事人之间案件差异问题,法律也并未规定统一模版供当事人参考。但结合律师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可以分不同的情况作出通知:
1.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可以通过的默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己方义务,无需书面通知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情形;
2.当先履行一方瑕疵履行合同义务时,我们建议此种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义务的原因、时间及相应的解决措施,此种情况下,作为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在履行发生争议时,需要承担拒绝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因此需通过明示的方式固定证据,以防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先履行抗辩权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抗辩,具有暂停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民法典》526条“先履行抗辩权”之规定,拒绝履行己方已届清偿期义务,且此种请求下,后履行一方对己方未履行义务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我们需要提醒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应超过必要限度,且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具有长久效力,其作为暂时性违约行为对抗手段,如先履行一方后续履行义务或改正己方履行瑕疵、促使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情形的,先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后履行一方应重新恢复履行尚未履行的部分,保护交易进行。
最后,后履行一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主张先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方式维护己方利益,或在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情形时,主张解除合同,终止交易。
仲裁中止延期?仲裁中止延期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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