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前段时间,有这么一个案例,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长大后结婚了。一些年后父亲去世了,女儿不久后也去世了。女儿没有孩子,只剩下了母亲和女婿。父亲和女儿去世时,都没有留下遗嘱。
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父亲和母亲的这套房,现在是谁的?一定会有人说,父母的房子,父亲不在了,那肯定是母亲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房子还有属于女婿的部分。
令同说法
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所以在父亲去世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两个:爱人(母亲)和女儿。又因为这套房子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房产份额的50%,父亲去世时,只有父亲的那部分才是被继承的遗产,等于母亲和女儿平均分这50%的房产份额,那么两人每人得25%的份额。母亲共有75%的份额,女儿有25%的份额。
分到这一步,应该很好理解,再往下分,就复杂了。
女儿的这25%房产份额,不是女儿自己的,而是女儿和女婿的共同财产。依据在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简单说,这个法律规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法定继承而继承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且遗嘱中明确遗产只归夫妻一方,那继承的财产就是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在这个案例中,父亲留有遗嘱,说我的遗产只给我女儿,那么这套房在女儿生前,就和女婿没关系了。至于女儿去世后,女婿继承女儿的遗产,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回归到案例中,父亲没留遗嘱,女儿继承了25%的房产份额,这25%的份额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两人没有孩子,女儿去世时,岳母还健在,那么女儿去世时,房产份额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首先母亲原有的75%不动,只对女儿女婿共有的25%重新分配。因为这25%是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女婿有12.5%,女儿的遗产是12.5%,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自己的母亲和配偶。于是母亲和女婿平均分这12.5%,两人各得6.25%,加上之前已经获得的,母亲占房产份额的81.25%,女婿占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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