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即将“上新”,将对以上备受关注的话题作进一步的细化。
9月27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四川观察记者获悉,这是《条例》自1995年制定后迎来的第三次修正。
细化相关行为和法律责任认定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注重构建反不正当竞争多方共治机制,并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遵循上位法,《条例(修订草案)》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同时,结合四川省情对商业宣传、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虚假有奖销售等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或者解释,便于经营者自主管理,增强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操作性。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程序和法律责任。比如,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程序要求及保密责任;规定了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上位法作了衔接和细化规定;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结合执法实践,规定可以制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
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从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享、执法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协作,持续深化川渝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促进地区间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可以制定相应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法律责任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作了衔接规定,对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执法新形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新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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