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具有很高的自由性且直接影响了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的拟定、审核工作。今天就挑了三个咨询频率较高的问题,一起聊聊合同的审核与拟定。
问:合同是订得简单点好,还是复杂点好?
答:合同条款的设置能满足交易合适的最好,不用刻意追求简单或复杂。
在实践中,合同条款的复杂与否主要取决于交易类型和交易主体的不同,比如一般的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相比合同条款就相对简单;中小企业之间的合同条款与外资企业或上市之间的合同条款相比一般就相对简单些。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对于合同的规制,前有《经济合同法》,然后是《合同法》,现在则由《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所以从整个合同法体系来看,至少在大的框架上,若合同没有具体的约定,也能在《民法典》或司法解释等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相比于不成文法国家,交易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复杂与否,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会比较小些。基于满足基本交易需求、减少缔约成本、希望快速达成交易等方面考虑,现实中仍大量存在着条款简单的合同版本。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易及需求逐渐复杂多样化,交易当事人也对合同条款的具体、明确、完整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一并要求对后续交易履行的各种情况提前进行约定明确,这也就意味着合同条款将越来越复杂,需要交易方储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由律师介入提供相应的审核拟定等服务。
问:合同审查与拟定的主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首先,要识别业务模式、交易方式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可以简称为有效性审查。合同有效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缔约人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是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是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订立合同的目前本来就是为了约束各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现合同目的,若缔约各方废了老大劲,谈了十天半月的,最终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是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那不都白瞎忙活。
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这里就先不展开了,而且《民法典》第一编第三节集中用了十五条的篇幅进行了规定,有需要的可以先对照着看一下,判断所订立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后面大家若是感兴趣,我们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再专门讲讲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
其次,要努力实现缔约目的。在了解和详细分析各方的真实意思后,确定各方所要订立合同的性质,并进而拟定或审核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作为当事人达成目的的路径载体,《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列明的典型合同大类就有十九个,现实中更有各种各样的非典型合同,在选择在某一类合同可能导致缔约目的无法实现之时,可以尝试换个合同类似试试,或许目的就实现了。
再次,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合同订立后是要用来履行的,所以应充分考虑各缔约主体是否有履行合同条款的能力,同时要求合同用词清晰明确。合同用词应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泛指的词语,必要时对重要或可能有歧义的词语进行定义或解释。
问:能不能介绍一下合同审查与拟定的进一步落地操作?
答:结合前一问的回答,落地到具体的合同文本拟定或审核工作,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 审合同名称。结合缔约各方的缔约目的,为合同文本确定一准确的名称,以便阅读者一看合同名称就能大概知道合同的内容,更有助于后续合同条款的拟定或审核。
2. 审合同主体。要通过审合同主体的身份信息(自然人核身份证、企事业单位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涉诉和被执行信息、财务信息等,综合判断缔约相对方是否有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若是代理人签约的,需确认代理人是否有相应的代理权限。
3. 审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目的结合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需要具备相应的合同条款内容,如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若合同内容不全建议补全。
4. 审合同条款。看完合同内容,就要从有效性、可操作性、平衡性和合理性等各方面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了。
5. 审核签订的手续和形式。若合同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需审核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果合同约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需审核期限或条件是否已达到。如果合同约定以电子签的形式签订,需审核缔约各方是否已注册或开通电子签章。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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