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是所有企业中的产品根本,在组织架构和工程承包中,各个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监督部门等)都有质量管理的责任,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是哪些,又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梳理如下。
一、国家规范与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第六章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第六章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第六章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1、《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4、责任界定
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5、发包方责任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方认可,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等。发包方利用自身强势,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由于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
6、承包方责任不免除情况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7、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1)、《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
3)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承包方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
4)、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
仲裁申请主体,仲裁申请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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