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酒业公司向餐饮公司提供酒产品,价格为158元/瓶。双方约定餐饮公司多卖的价格归其自己所有,每月最后一天,酒业公司凭提货单按实销结算。几个月后,没结算的货款已经13万元。酒业公司将餐饮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货款。其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属于行纪合同,不是买卖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是行纪合同呢?
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销售合同,实为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955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律师评析
通过梳理大量的司法案例可知,很多案件涉及的合同是由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一旦对某个法律概念错误理解并使用,就可能导致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而合同性质往往与合同主体、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相关。因此,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对于处理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作出判断。
本案中,酒业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销售合同,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每月按实际销售情况结算货款,据此可以认为该合同性质为代销而不是买卖。在代销法律关系中,代销方在收到委托方所提供的商品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并按照实际销售量以约定的结算金额向委托方给付价款。酒业公司是委托人,餐饮公司是行纪人。餐饮公司高于约定结算价款销售的,高出部分为餐饮公司的报酬。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只要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就好。
律师提示
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注意区别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而不是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工作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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