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焦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而闹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焦某坚决不同意抚养两岁的儿子,母亲李某同意抚养且不让焦某承担抚育费。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焦某有权在每月的一日探望儿子。判决生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三年未回家,致使焦某之父老焦也无法看到孙子。因老焦十分思念唯一的孙子,在探望屡次遭到李某拒绝后便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孙子。
以案释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焦作为爷爷是无权探望的。因此,本案中的探望权只能由孩子的父亲焦某行使,老焦在遭到直接抚养孩子的李某拒绝的情况下是无权行使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探望权”不同于“隔代探望权”,司法机关等无权从前者“引申”出后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父亲或母亲,而且必须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他任何民事主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等,均不享有此权利。相比较而言,对于是否准予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显然应当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为他们是监护人、抚养人,这属于监护权范畴,其通常应当有权决定探望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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