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为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自然人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自然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其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然人在这个领域内的人权和家庭和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该类平等,包括有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目前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例外情形。
一、《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原《婚姻法》只规定了自主约定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即婚姻期间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共有财产制、部分共有财产制,没有规定法定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则新增了可主张分割婚内财产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三,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此种在特别情况下使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更够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财产的安全,真正实现夫妻权利平等,也使得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致因一方的问题而受到影响,符合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
附《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解决婚内侵权问题
现实生活中,发生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甚至还有出轨的财产损害纠纷。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处在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并不因配偶的身份关系而享有侵权赔偿的豁免权。
夫妻一方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时,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得到司法上的保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的夫妻一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侵权的夫妻一方进行婚内经济赔偿。
三、针对婚内已分割财产的行为后果,在离婚时还有补救措施: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的例外情形,在适用中需要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但法律规定了不公平的救济方式。
现《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附《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实践基础上,基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通过立法切实实现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助力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
由此,《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重构与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即发生夫妻矛盾时,不要动辄走进离婚的困境,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制度的变更等方式,在保护个人在婚姻中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保护婚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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