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买卖活动中会遇到各种问题,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那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发生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又应该怎样应对?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买方和卖方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㈠拖欠设备款。
买方在接受设备后资金紧张,再加上经营不善,很容易出现欠款纠纷。第606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未达成约定或约定价款数额或支付方式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510条、第511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借债,天经地义,买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㈡设备的质量未达到标准。
根据《民法通则》,出卖人应当按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的数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价格在几十万甚至几十万之间,是企业生产的根本。装备质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十分重要,是影响整个买卖合同能否有效履行的关键,因此,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买受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
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㈠拖欠设备款。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设备款,并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因此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要准备设备买卖合同、发货凭证、欠款函、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㈡设备的质量未达到标准。
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款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某些违约责任。如买方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承担修理、替换、重做的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货物瑕疵造成的损失。因此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要准备设备买卖合同、收货凭证、验货时间及货物瑕疵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㈠拖欠设备款。
被告人可主张,在交易过程中,有些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在清算时予以减免;原告主张的利息不正确,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㈡设备的质量未达到标准。
被告人可主张其已按合同交付购买设备,并且早就投入生产,原告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还可以辩称,原告向被告提出不合理请求的真正原因是其自身对产品产量的判断错误。
四、司法裁判观。
㈠拖欠设备款。
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
第18条第四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㈡设备的质量未达到标准。
法庭认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约定检验期限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未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该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方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困难程度、买受人或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在设备销售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所购设备应达到哪种产量标准,原告应提供所供应的产品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形的相关证据,否则其设备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深谙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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