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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律师(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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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7 2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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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律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补偿安置方案是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同时公告,但集体土地征收中,征地批复和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同时间内作出及公告的。这意味着,如果对集体土地征收不满,需要就征地批复和补偿安置方案分别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其中征地批复的法律救济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前置程序。那么下面,在明律师就具体为您讲一讲如何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

对安置方案不满可以先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教你确认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上述规定说明,补偿安置方案虽然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的,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该是作出批准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乡(镇)、村。

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常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部门作出,并以自然资源部门的名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那复议被申请人是否是自然资源部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在明律师认为,自然资源部门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制作机关,而不是批准机关,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而不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制作。

因此,不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制作发布者是哪个部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何时提出复议呢?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补偿方案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认为,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从上述角度来看,行政复议最长审理期限是二十年。

在明律师认为,被征收人知道(或看到发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如果不服,一定要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明确被申请人后,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实施,虽然就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性规定作了很大修改,但如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上三条所述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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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8月0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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