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85岁高龄,无儿无女,配偶和兄弟姐妹也早已过世。平常全靠邻居小孙照料。小孙时常看望王大爷,也经常买点菜和生活用品送去。王大爷对小孙的照顾非常感激,也担心自己万一生病没人照顾自己的起居,就想着和小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大爷与小孙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大爷由小孙赡养并处理丧葬事宜,待王大爷百年之后由小孙取得王大爷名下的一套76平米的商品房。小孙尽心尽力地照顾了大爷,三年后王大爷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但事后王大爷的侄子王某得知老人去世的消息后要求继承老人的房产。小孙与王某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果,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法定继承的效力优先,要求法院将王大爷的房屋判决由自己继承。
本案中,王某提出法定继承的效力与小孙的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矛盾,法院支持哪一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如果王大爷与小孙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侄子王某作为王大爷的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王大爷的财产。
但小孙如今有了遗赠扶养协议,情况就不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从法律解释来看,很明显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独立意志,法律予以尊重和完善。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对生前的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义务,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让其按照协议优先取得遗产。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优先于法定继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小孙也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了王大爷赠与的房屋。
协议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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