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
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如果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到底是N还是N+1?
我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
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
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并分析,
大家都来看看吧~~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
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
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
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
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
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
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
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
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
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
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
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
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
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
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
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
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
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
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
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
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
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
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
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
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
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
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径自终止劳动关系的,
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
劳动者虽无过失性,
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
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 劳动仲裁延期开庭一般延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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