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研究,对当前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工资支付、休假等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灵活安排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作时间
1、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未事先告知职工的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2、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按防疫要求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依法保障被采取隔离措施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支付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相互理解支持,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监察 仲裁同时 监察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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