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施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其主要形式为材料预付款,即在包工包料工程建设中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前给付的工程款项,以作为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
此外,工程预付款也有动员预付款、工资预付款等形式。如将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的《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便明确规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而后发包人也应按约定时间在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同期抵扣应扣回的预付款。
预付款保证金由此应运而生:为了在工程建造初期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保障发包人权利,发承双方往往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金,而发包人也应在抵扣完预付款后返还承包人的预付款保证金。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发布,工程预付款保证金逐步失去其法律依据,目前仅作为市场主体自治的合同约定保证项目。其形式也实现了自现金保证金至担保保函的转变。如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于2017年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便规范了预付款担保的应用。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支持保险机构作为保证人开展相关保证业务,预付款保证保险逐渐确立了其政策地位。这一自2012年便获批设立的险种,也加快进入市场视野。
预付款保证保险条款解读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一种信用保证方式。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行预付款返还或抵扣义务,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保险期限:其保险期限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业主在进度款中抵扣完预付款,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0%,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0%,这与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一致。且保险金额将随预付款返还被保险人或扣抵工程进度款而相应等额减少,也会随保险人赔偿行为的发生而减少。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预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险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以预付款扣抵应付工程进度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随着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
保险性质:预付款保证保险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从属保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会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而变化↓↓↓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8 版))
与此同时,以汇友相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为代表的预付款保证保险也明确了从属保函的主合同可变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及总价、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安排时,不影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独立保函则独立于基础合同,其效力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预付款保证保险应用解析
作为预付款保证金的替代形式,预付款保证保险的适用场景与预付款保证金相同,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工程项目。
以四川省于2016年11月开出的首单预付款保证保险为例。此单保险以四川省李家岩水库项目导流洞工程为标的物,向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开出了保险金额达1898万元的预付款保证保险。
此次预付场景中,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预付款保证保险,能够最大化减少现金保证金管理成本;承包方在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前投保预付款保证保险,也得以降低高额预付款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对于发承双方而言,预付款保证保险的应用,还能够借助保险公司的保后管理服务降低预付款履约风险:不同于银行保函的事后索赔机制,保险公司会在承保期间建立风险查勘与跟踪机制,及时识别并对违约风险作出预警。
早在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便于《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证保险的应用,也将以其更低的保证成本和更高的风控效率,助推制度更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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