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部门将自行建设或者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被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额的行为。房屋产权交换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要方式之一,俗称“以房换房”。对于房屋产权交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示,被征收人应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回迁。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旧城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部门提供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在协议上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条款,防止征收部门出现违约的情况。
第三、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如果产权调换房屋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此时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务必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
第四、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部分征收人为了节约成本,提供的产权调换的质量、功能、环境等方面都比较差,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给房屋使用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的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是“豆腐渣工程”。所以“以房换房”时,一定要注意调换房屋的质量。
农村房屋析产协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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